关于印发《株洲云龙示范区全面推行行政执法 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 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株云管办发〔2020〕7号
株洲云龙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株洲云龙示范区全面推行行政执法
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
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区直机关各相关单位,市直驻区各相关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株洲云龙示范区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已经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株洲云龙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12月23日
株洲云龙示范区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
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等文件精神,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简称“三项制度”),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在全区各行政执法单位全面推行“三项制度”,行政执法领域风险防范意识得到增强,行政执法行为有效规范,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整体大幅提升,行政执法行为被纠错率明显下降,行政执法的社会满意度显着提高,让人民群众真正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使良好的法治环境成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为着力优化政治生态、经济生态、自然生态“三大生态”,奋力开创云龙示范区高质量发展新局面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工作任务
2020年11月起,全区各行政执法单位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征用、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时全面执行“三项制度”。
(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行政执法公示是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重要措施。各行政执法单位要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2020年12月份以前,制定本单位行政执法公示具体办法,明确公示内容的采集、传递、审核、发布职责,执法公示的范围、内容、载体、程序、时限要求、监督方式和保障措施,构建分工明确、职责明晰、便捷高效的行政执法公示运行机制。(区法律顾问室、行政审批局牵头,各行政执法单位负责)
1.强化事前公开。各行政执法单位要结合机构改革、行政许可等依申请类事项按照“四级四同”(“四级”为国家、省、市、区,“四同”指事项名称、事项编码、事项类型、设定依据相同)和“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征用、行政检查等按照“四级(国家、省、市、区)四同”的要求,在省“互联网+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中做好事项的引用和实施清单的填写。各行政执法单位在2020年12月底前编制并公开本机关行政执法事项清单、执法流程图和服务指南,在区门户网站或本单位办公场所显着位置公开。各行政执法单位对公开的信息要根据法律法规的立改废及机构职能调整情况及时进行动态调整。(区法律顾问室、行政审批局牵头,各行政执法单位负责)
2.规范事中公示。严格执行《湖南省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办法》,全面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未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的,不得授予执法资格,不得从事执法活动。行政执法人员开展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国家规定统一着执法服装、佩戴执法标识的,执法时要按规定着装、佩戴标识;要按照《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规定,依法及时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特别是救济的权利、程序、渠道。2020年12月底前,行政执法单位的政务服务窗口都要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等信息。(区法律顾问室、行政审批局牵头,各行政执法单位负责)
3.加强事后公开。2020年12月底前,各行政执法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主动公开行政执法决定文书工作细则,包括行政执法决定公开的范围、内容、方式、时限和程序以及公开发布、撒销和更新机制。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其他行政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准确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当及时从信息公示平台撤下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行政执法单位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公开本单位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报区法律顾问室和上级主管部门。(区法律顾问室牵头,各行政执法单位负责)
(二)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行政执法活动合法有效的重要保证。行政执法单位应当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过程记录并全面系统归档保存,实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1.完善文字记录。文字记录是以纸质文件或电子文件形式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全过程记录的方式。各行政执法单位应当使用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统一适用的行政执法文书格式文本或文书标准,做到文字记录合法规范、客观全面、及时准确。行政执法决定文书格式文本应当按照《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体现充分说明决定理由的要求,包括证据采信的理由、依据选择的理由和决定裁量的理由。
2.规范音像记录。音像记录是通过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实时对行政执法过程进行记录的方式。对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执法行为的,可以不进行音像记录。对查封扣押财产、强制拆除等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要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2020年12月底前,各行政执法单位要制定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具体办法,明确各个执法环节记录的内容、方式、载体等事项,编制《行政执法音像事项记录清单》。建立健全执法音像记录的设备配备、使用规定、记录要素、存储应用、监督管理等规章制度。研究制定执法行为用语指引,指导执法人员规范文明开展音像记录。结合执法工作实际需要,合理配备照相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和相关音像资料采集存储设备。可以建设询问室、听证室等音像记录场所。(区法律顾问室牵头,各行政执法单位负责)
3.严格记录归档。行政执法单位要完善执法案卷管理制度,加强对执法台账和法律文书的制作、使用、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规定,归档保存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确保所有行政执法行为有据可查。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记录资料,归档时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积极探索运用成本低、效果好、易保存、不能删改的信息化记录储存方式,通过技术手段对同一执法对象的文字记录、音像记录进行集中储存。建立健全基于互联网、电子认证、电子签章的行政执法全过程数据化记录工作机制,形成业务流程清晰、数据链条完整、数据安全有保障的数字化记录信息归档管理制度。(各行政执法单位负责)
4.发挥记录作用。建立健全记录信息调阅监督制度,做到可实时调阅。充分发挥全过程记录信息对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评议考核、舆情应对、行政决策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的积极作用,通过统计分析记录资料信息,发现行政执法薄弱环节,改进行政执法工作。(各行政执法单位负责)
(三)全面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行政执法单位要把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作为执法决定作出前的必经程序,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确保每项重大执法决定都合法适当。全面落实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应当在执法案卷中具体体现。
1.明确审核主体。各行政执法单位由其法制工作机构负责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要按照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专业背景并与法制审核工作任务相适应的要求配备法制审核人员,并建立定期培训制度。原则上行政执法单位的法制审核人员不少于本单位执法人员总数的5%。要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在法制审核中的作用。(各行政执法单位负责)
2.明确审核范围。凡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以及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都要进行法制审核。2020年11月底前,各行政执法单位要根据《湖南省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要求,结合本单位负责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明确界定重大执法决定的审核范围,制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征用等执法行为的《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各行政执法单位负责)
3.明确审核内容。重点审核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津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执法是否超越本单位法定权限、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法制审核机构完成审核后,要根据不同情形,提出同意或者针对存在问题的书面审核意见。行政执法承办机构要对法制审核机构提出存在问题的审核意见进行研究,作出相应处理后再次报送法制审核。(各行政执法单位负责)
4.明确审核责任。行政执法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推动落实本机关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负责。2020年12月底前,各行政执法单位要结合实际,分执法类别编制《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程》,明确法制审核送审材料要求、审核的具体方式、时限和责任,建立健全法制审核机构与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对审核意见不一致时的协调机制。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对送审村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法制审核机构对法制审核意见负责。因行政执法承办机构的承办人员、负责法制审核的人员和审批行政执法决定的负责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等,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要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各行政执法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实施步骤
(一)安排部署
1.制定工作方案。区法律顾问室2020年12月牵头制定本区全面推进“三项制度”的实施方案,报市司法局备案。区直各行政执法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具体实施办法,于2020年12月底以前报区法律顾问室备案。(区法律顾问室、各行政执法单位负责)
2.开展摸底调查。2020年12月底前对全区各行政执法单位的执法人员、法制审核人员、音像记录设备的配备、执法公示平台等情况进行全面统计,为全面执行“三项制度”打好基础。(区法律顾问室牵头,各行政执法单位负责)
(二)专题培训
区法律顾问室要牵头组织全区执法人员“三项制度”专题学习培训,提升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各行政执法单位要将有关制度编辑成工作手册,组织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学习培训,推动工作落到实处。(区法律顾问室牵头,各行政执法单位负责)
(三)全面推行
1.规范实施。各行政执法单位从2020年12月份起,要严格按照新修订完善的相关制度和工作流程,全面、严格、规范实施“三项制度”。(区法律顾问室牵头,各行政执法单位负责)
2.加强平台建设。依托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技术手段,做到执法信息网上录入、执法程序网上流转、执法活动网上监督、执法决定实时推送、执法信息统一公示、执法信息网上查询,实现对行政执法活动的即时性、过程性、系统性管理。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的决策部署,推动政务服务“一网通办”,依托电子政务外网开展网上行政服务工作,全面推行网上受理、网上审批、网上办公,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区法律顾问室,各行政执法单位负责)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行政执法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作为本单位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对本单位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统筹做好“三项制度”组织实施工作,定期听取有关工作情况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要把全面推行“三项制度”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纳入年底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建立株洲云龙示范区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成员详见附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区法律顾问室要加强对全区全面推行“三项制度”的指导协调,会同有关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评估,重要情况及时报告区管委会。区直各行政执法单位要加强对本系统内全面推行“三项制度”的督促和指导。(区法律顾问室牵头,各行政执法单位负责)
(二)加强宣传引导。按照“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要求,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全面推行“三项制度”的重要意义、主要做法、典型经验和实施效果,为全面推行“三项制度”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各行政执法单位负责)
(三)加强经费保障。要建立责任明确、管理规范、投入稳定的执法经费保障机制,保障行政执法单位依法履职所需的执法装备、经费,严禁将收费、罚没收入同单位利益直接或者变相挂钩。各行政执法单位要结合执法实际,将执法装备需求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我区各行政执法单位的执法装备,符合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全面推行“三项制度”的要求。(区财政局、各行政执法单位负责)
(四)加强队伍建设。高素质的执法人员是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取得实效的关键。加强行政执法人员思想道德素质、业务能力水平、执法素养培训。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人员和法制审核人员岗前和岗位培训制度。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体系和人员激励机制,提高执法人员履职积极性,增强执法队伍稳定性。(各行政执法单位负责)
附件:株洲云龙示范区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附件
株洲云龙示范区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
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召 集 人: 管委会主任
副召集人:龙永红 区党工委委员、经开公安分局局长
成 员:张艳华 区党政办主任
刘步刚 区党政办常务副主任
叶美玉 区审计局局长
吴洪斌 区发改局局长
何 丹 区行政审批局局长
欧美晖 区政法信访局局长
蒋伟平 区财政局局长
易海玲 经开区市场监管局局长
张刘海 区云田镇党委书记
邹 礼 区龙头铺街道党工委书记
刘立峰 区学林街道党工委书记
株洲云龙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12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