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7312/2021-19344
文号:株振局联〔2021〕5号
统一登记号:ZZCR-2021-49001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范围:面向社会
信息时效期:2026-12-03
签署日期:2021-12-03
登记日期:2021-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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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2021-12-03
公开责任部门:
文号:株振局联〔2021〕5号 发文日期:2021-12-03
各县市区乡村振兴局、财政局:
为确保过渡期财政支持政策总体稳定,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成果同推进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将原市本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调整为市本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湖南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beat365官方app下载手机版_365名品汇推荐码多少_365是正规平台吗本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beat365官方app下载手机版_365名品汇推荐码多少_365是正规平台吗本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beat365官方app下载手机版_365名品汇推荐码多少_365是正规平台吗乡村振兴局 beat365官方app下载手机版_365名品汇推荐码多少_365是正规平台吗财政局
2021年12月3日
beat365官方app下载手机版_365名品汇推荐码多少_365是正规平台吗本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
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市本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1〕19号)、《湖南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湘财农〔2021〕10号)、《beat365官方app下载手机版_365名品汇推荐码多少_365是正规平台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beat365官方app下载手机版_365名品汇推荐码多少_365是正规平台吗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分配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株政办〔2020〕11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本级衔接资金是指由市级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衔接推进乡村振兴的资金。
第三条 建立市级衔接资金管理工作会商制度,衔接资金由市乡村振兴局和市财政局共同管理。
市乡村振兴局负责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组织项目申报和审核,向社会公示项目申报条件以及衔接资金安排情况,做好任务完成情况监督、绩效目标制定、绩效监控和评价等工作,并商市财政局制定项目资金使用方向、标准、规模的具体方案。
市财政局负责衔接资金预算安排,组织衔接资金的年度预算编制,审核资金分配方案并下达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管理。
第四条 衔接资金的支出项目实行项目库管理。市、县(市)区要建立完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做好项目储备,严格项目论证入库。安排衔接资金时,原则上从项目库中择优选择项目实施,优先安排重点项目、急需项目,按规定程序制定资金项目安排计划。上年延续项目和当年未安排资金的项目可列为下一年度资金安排计划中安排。
第五条 衔接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符合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统筹兼顾、突出重点、讲求效益的原则,确保专项经费使用的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六条 衔接资金实行管理办法、申报程序、绩效评价等全过程公开的原则。
第七条 衔接资金主要用于市本级及辖区内县市区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衔接推进乡村振兴等,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1.支持健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和帮扶机制。包括:产业发展、小额信贷贴息、生产经营和劳动技能培训、公益岗位补助等支出;继续向符合条件的脱贫家庭(含监测帮扶对象家庭)安排“雨露计划”补助。低保、医保、养老保险、临时救助等综合保障措施,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监测预警工作经费通过各级部门预算安排。
2.“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包括:实施带动搬迁户发展的项目;对集中安置区聘用搬迁群众的公共服务岗位和“一站式”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等费用予以适当补助;对规划内的易地扶贫搬迁贷款、专项建设基金和地方政府债券予以贴息。
3.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稳定就业。包括∶从中央衔接资金中对跨省就业的脱贫劳动力适当安排一次性交通补助,从省级衔接资金中对省内跨县就业脱贫劳动力适当安排一次性交通补助;对带动脱贫人口就业的乡村生产加工车间、经营主体(包括家庭农场、农业合作社、农业企业 等)和发展产业的返乡在乡脱贫劳动力等给予一定生产奖补或就业补助。
(二)支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
1.培育和壮大农业特色优势产业。包括:农业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农产品精加工,农产品保鲜冷藏;产销对接和消费帮扶;农田等必要的产业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2.补齐必要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小型公益性基础设 施建设短板。包括:水、电、路、网等农业生产配套设施; 垃圾清运等小型公益性生活设施。教育、卫生养老服务、文化等农村基本公共服务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
3.支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少数民族特色产业和民族村寨发展,以工代赈项目,欠发达国有农场和欠发达国有林场发展。
(三)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其他相关支出。
第八条 根据市委、市政府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部署,遵循“突出重点、补齐短板、保障民生、注重绩效”的原则,市乡村振兴局商市财政局确定年度衔接资金分配方案,衔接资金采取因素法或项目法分配,主要采取因素法分配。
第九条 采取因素法分配的资金,由市乡村振兴局按有关因素进行测算,提出分配方案。按项目法安排的资金,由市乡村振兴局下发项目申报通知,各县(市)区按照项目通知要求标准提出申请,报市乡村振兴局后依程序确定下拨资金规模。
第十条 衔接资金奖补坚持“示范带动、激励先进、适当奖补”的原则,对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效果突出的实行以奖代补。申请对象为县(市)区乡村振兴部门、财政部门等。
第十一条 衔接资金奖补的申报条件。对完成中央、省市重大项目和重点工作任务效果突出、示范带动作用明显的部门和企业实施奖补。原则上一个年度同一事项仅奖补一次。
第十二条 衔接资金项目实行规范的申报、审核、计划下达程序。由市乡村振兴局商市财政局确定支持重点、方向、规模和标准,市乡村振兴局制定下发项目申报通知,组织项目申报,开展项目审核、复核,根据项目审核和复核情况,择优选取,给予补助支持。市乡村振兴局对各县(市)区申报奖补的项目资料进行复核,对申请补助资金5万元(不含)以下的按30%比例现场抽查复核,对申请补助资金超过5万元(含)的进行现场复核。复核抽查后,市乡村振兴局对申报项目向社会公示。公示完毕,经市财政局签署意见后,由市乡村振兴局按程序报批。实施计划和资金计划原则上在每年的10月底前完成安排。
第十三条 衔接资金应当统筹安排使用,形成合力。综合考虑脱贫县、脱贫村规模和分布,实行分类分档支持。对省级乡村振兴示范县、巩固脱贫成果同乡村振兴重点帮扶村和市级重点帮扶村、示范村予以倾斜支持。
第十四条 衔接资金不得用于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推进欠发达地区乡村振兴无关的支出,包括: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修建楼堂馆所、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偿还债务和垫资等。偿还易地扶贫搬迁债务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应当加快资金的拨付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衔接资金,按照《预算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到县(市区)衔接资金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到县级,强化县级管理责任,县级要统筹兼顾脱贫村和非贫困村的实际情况,推动均衡发展,统筹安排资金支持脱贫人口(监测对象)规模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基础较薄弱的非贫困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荐乡村振兴。
第十七条 衔接资金按规定形成国有资产的,应当及时办理决算验收,进行产权、财产物资移交,办理登记入账手续,并按规定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管理。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乡村振兴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衔接资金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总结经验,提升项目管理水平,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效益,对项目单位不按规定使用资金的,财政部门或者乡村振兴主管部门可停拨资金或者中止项目执行。
第十九条 衔接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虚报、挤占、冒领、截留、挪用,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按照“谁申请资金,谁编制目标”的原则,所有项目都要申请绩效目标,所填报的绩效目标必须是可衡量的目标任务,做到准确、符合客观实际。
第二十一条 衔接资金实行绩效评价制度, 县(市)区每年要对上年度衔接资金使用管理进行绩效自评,并将自评结果报送市乡村振兴局,市乡村振兴局组织对其进行抽查。
第二十二条 绩效评价项目包括实施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和公众满意度等情况,是否按时、按质、按量完成项目任务。绩效评价分自评、委托第三方评价和财政监督评价等多种形式。
第二十三条 市乡村振兴局应及时向社会公开衔接资金绩效评价报告,以及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审计结果的运用情况。
第二十四条 各级乡村振兴和财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衔接资金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管理体系,对衔接资金管理规定执行有力且绩效好的,加大支持力度。
第二十五条 对在衔接资金项目申报中弄虚作假骗取资金,或改变资金用途,或冒领、挤占、截留、挪用衔接资金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取消下年度安排衔接资金的资格,或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处罚。
第二十六条 在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市委巡察、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市乡村振兴局的监督、巡察、审计、检查、主管部门或上述单位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开展监督检查、绩效考评时,发现存在违纪违规问题,并给予通报的项目单位,将列入“黑名单”。对违纪违规的,视情况减少专项安排并依法依规追责。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乡村振兴局、 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