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7312/2021-18639
文号:株医保[2021]21号
统一登记号:ZZCR-2021-33003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范围:面向社会
信息时效期:2026-10-11
签署日期:2021-10-11
登记日期:2021-10-11
所属机构:
所属主题:
发文日期:2021-10-11
公开责任部门:
文号:株医保[2021]21号 发文日期:2021-10-11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要求,我市对欺诈骗保套保挪用贪占医保基金行为进行核查整治,追缴冒领、多领医保基金,打击欺诈骗保行为,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参保人或家属不得有以下行为:
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利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将本人的医保凭证交由他人冒名就医、购药;异地、多户头重复享受基本医保待遇;有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第三人负担、公共卫生负担的医药费用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因单位、街道(社区)漏报错报缓报或者其他原因,造成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多发放的,其本人或继承人应主动退还多领取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领取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金、享受特殊门诊、大病特药等待遇人员死亡,家属应当在死亡当月向医保经办机构申报,未及时申报导致冒领医保待遇的,应及时退回。
四、领取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人员服刑,家属应当及时向医保经办机构申报服刑情况,暂停待遇发放,退回服刑期间多领的医疗保障待遇。
五、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
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串通他人虚开费用单据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虚构医药服务项目骗取医疗保障基金;其他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行为。
六、冒领、多领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人员或家属,以及存在欺诈骗保套保行为的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须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前到所属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办理冒领、多领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退回业务。
七、如不退回,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等相关法律规定处理,依法列入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黑名单”,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欢迎社会各界监督、举报欺诈骗保套保挪用贪占医保基金行为,共同维护医疗保险基金安全。
特此公告。
监督举报咨询电话:0731-286816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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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