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7312/2017-28383
文号:株政办发【2017】3号
统一登记号:ZZCR—2017—01003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范围:面向社会
信息时效期:2022-03-15
签署日期:
登记日期:2017-03-15
所属机构:beat365官方app下载手机版_365名品汇推荐码多少_365是正规平台吗法制办
所属主题:
发文日期:2017-03-15
公开责任部门:beat365官方app下载手机版_365名品汇推荐码多少_365是正规平台吗法制办
文号:株政办发【2017】3号 发文日期:2017-03-15
株政办发【2017】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6〕54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7〕9号),保障行政诉讼法有效实施,提高行政应诉工作的质量与效率,提升政府公信力,促进依法行政,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高度重视行政应诉工作
《beat365官方app下载手机版_365名品汇推荐码多少_365是正规平台吗行政应诉工作规定》实施后,行政应诉工作责任基本明确,我市各行政机关怠于履行行政应诉工作职责的现象逐渐减少,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明显增多,行政应诉工作质量和效率稳步提高。但随着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各类社会矛盾特别是行政争议也相应增多,尤其是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生效施行后,全市行政诉讼案件大幅增长。行政应诉工作任务繁重,与政府和部门法制机构人员缺少、行政应诉能力不足的矛盾总体上依然未能缓解。为此,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当前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充分认识到行政应诉是依法化解行政争议,保障行政相对人诉讼权利,维护政府权益,推进依法行政的一项重要工作。要从落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战略的高度、努力践行《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高度,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作为推进法治建设的第一责任人,要带头履行行政应诉职责,对本机关的行政应诉工作负全面责任,及时解决行政应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进一步明确行政应诉工作的职责和分工
要切实落实《beat365官方app下载手机版_365名品汇推荐码多少_365是正规平台吗行政应诉工作规定》,按照“谁承办、谁应诉”的原则,明确被诉行政行为承办部门或者机构的职责,充分发挥法制工作机构在行政应诉工作中的组织、协调、指导作用。被诉行政机关是政府的,承办被诉行政行为的政府工作部门是应诉责任部门,该部门具体办理被诉行政行为的内设机构负责应诉举证并委派1名工作人员出庭,该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把关并委派1名工作人员或者法律顾问出庭;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要做好组织、协调、指导工作;被诉行政行为涉及多个部门的,由牵头单位为主负责具体行政应诉事务,其他部门协同配合,应诉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同级政府法制机构根据起诉内容指定行政应诉责任部门。被诉行政机关是政府工作部门的,该部门承办被诉行政行为(包括行政不作为)的内设机构为行政应诉责任机构,负责应诉举证并委派1名工作人员出庭,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把关、协调并委派1名工作人员或者法律顾问出庭。被诉行政机关是乡镇政府(含街道办事处)的,由其自行承办行政应诉工作,县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予以协调、指导。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为单独被告的,该复议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是应诉责任机构,负责应诉举证并委派行政复议案件承办人出庭;被复议行政行为的承办部门应当配合,必要时委派被复议行政行为承办人出庭。复议机关和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机关负责原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应诉举证;复议机关负责行政复议程序合法性的应诉举证,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委托作出原行政行为的机关出庭应诉,但复议机关必须对案件应诉情况进行追踪和指导。各级各部门既要明确分工,又要协作配合,坚决杜绝推诿扯皮现象,共同做好行政应诉工作。
三、规范行政应诉案件办理程序
被诉行政机关要严格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要求,按期答辩,及时、全面地举证并提供作出行政行为的依据。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事由不能在法定期限内提供证据的,要依法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不得无故拖延举证或拒绝应诉。案件承办人发现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案件,要及时向上级汇报。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要充分认识到应诉工作的重要性,积极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相应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出庭,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委托律师出庭的,委托权限应当限定为一般代理。对于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出庭的,应诉人员应及时提前告知人民法院并申请延期开庭。出庭应诉人员参加庭审活动,应当着装整洁,用语文明,行为规范,尊重法庭及诉讼参与人,严格遵守法庭纪律,不得发表违背党和国家大政方针的言论,不得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
四、积极推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要充分认识出庭应诉的重要性,带头履行行政应诉职责,积极出庭应诉,展示法治政府的良好形象。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案件以及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
出庭应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该行政机关的正职、副职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政府参与分管的负责人包括政府的秘书长、副秘书长;政府工作部门参与分管的负责人包括与该部门正职或者副职负责人职级相当的领导干部。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的案件,应当在答辩举证期限内,由应诉机构根据被诉行政行为“谁分管谁出庭、谁决策谁出庭”的原则提出建议人选,报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决定。人选确定后,应诉机构应当及时与人民法院协调开庭审理时间。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前,应及时听取案情汇报,了解案件事实和证据,熟悉相关法律,认真研究诉讼策略,做好开庭前的准备工作。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因特殊事由不能出庭应诉的,要向人民法院说明情况,并委托相应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出庭。
五、尊重人民法院司法权威
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自觉接受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对行政机关进行司法监督。不得借任何名义、以任何形式干扰、影响人民法院受理、审判行政案件。对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被诉行政机关要依法自觉履行。尤其是人民法院作出责令履职、赔偿损失或予以补偿的生效判决,以及行政机关自愿签署且未违反法律规定的调解书,被诉行政机关不能无故或变相拖延履行,更不能无故或变相拒绝履行。对于人民法院作出的责令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判决,除原行政行为因程序违法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的情形外,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对于人民法院提出的司法建议,被诉行政机关要认真研究处理,及时回复,不能置之不理或应付了事。认为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确有错误的,可以依法上诉、申请再审或者申请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不得拒绝履行或拖延履行。
六、加强行政应诉能力建设
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行政应诉案件大幅增长,政府法制机构案多人少的矛盾突出。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国办发〔2016〕54号和湘政办发〔2017〕9号的要求,注重选拔有法律工作经验或者有法律专业背景的人员充实法制队伍,加强行政应诉工作力量。原则上,县级政府专职行政应诉和行政复议人员,不得少于3人,应诉工作任务重的部门要配备专职的行政应诉工作人员,确保行政应诉工作力量与工作任务相适应。要积极发挥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的作用,聘请熟悉行政法律法规和行政诉讼业务的律师,协助履行应诉职责。要充分保障行政应诉工作经费、装备和其他必要的工作条件。各级各部门要将行政应诉工作经费列入本机关行政经费预算,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要将行政应诉和行政复议办案用车纳入行政执法用车范围。
各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工作人员要加强学习,不断充实自己的法律知识,提高应诉工作能力。对于新出台的与行政诉讼有关的重要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等,市、县两级政府法制机构要认真、及时、全面地分析研究;要积极参加上级机关组织的行政应诉知识培训、研讨等活动,并通过举办培训班、讲座、研讨会等形式,对本级政府辖区内的行政应诉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和指导。
七、加强行政应诉工作的指导与监督
政府及政府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要加强对本辖区、本系统、本单位行政应诉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监督。政府各工作部门对在行政执法或实施其他行政行为过程中发现的法律方面问题,要及时向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反映。政府法制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处理,对于不便直接处理的,要及时向上级领导请示汇报。政府法制机构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发现辖区政府工作部门、机构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实施的行政行为存在法律方面的问题,除依法作出复议决定以外,还要通过下发行政复议建议书、意见书等形式进行指导和监督,从源头上减少行政争议,防范行政诉讼风险。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将本机关重大、复杂的行政诉讼案件以及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确认违法或责令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诉讼案件,在收到裁判文书后30日内,向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部门应按市政府法制机构的要求,及时、全面地报送行政诉讼案件情况。
八、强化应诉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机制
完善行政应诉工作考核体系,将行政机关出庭应诉、支持人民法院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尊重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以及行政应诉能力建设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范围。强化对行政应诉工作的责任追究,对于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而不出庭应诉等消极应诉或怠于履行行政应诉工作职责的行为,以及行政机关干预、阻碍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行政诉讼裁判文书的行为,由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依照《行政诉讼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等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各地各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实施意见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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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