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7312/2017-28335
文号:株政办发 〔2017〕 24号
统一登记号:ZZCR—2017—01023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范围:面向社会
信息时效期:2022-10-20
签署日期:
登记日期:2017-11-10
所属机构:beat365官方app下载手机版_365名品汇推荐码多少_365是正规平台吗法制办
所属主题:
发文日期:2017-11-10
公开责任部门:beat365官方app下载手机版_365名品汇推荐码多少_365是正规平台吗法制办
文号:株政办发 〔2017〕 24号 发文日期:2017-11-10
株政办发 〔2017〕 24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株洲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积极稳妥地推进我市出租汽车行业改革,鼓励创新,促进转型,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6〕7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以来各大重要会议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互联网+”行动计划为契机,坚持问题导向,树立法治思维,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和政府引导作用,坚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的基本思路,推进出租汽车行业结构改革,切实提升服务水平和监管能力,努力构建多样化、差异性出行服务体系,促进出租汽车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
(二)基本原则
坚持乘客为本。把保障乘客安全出行和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作为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为社会公众提供安全、便捷、舒适、经济的个性化出行服务。
坚持改革创新。抓住实施“互联网+”行动的有利时机,坚持问题导向,促进巡游出租汽车行业转型升级,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行业发展,逐步实现两种业态融合。
坚持统筹兼顾。统筹公共交通与出租汽车,统筹创新发展与安全稳定,统筹新老业态发展,统筹乘客、驾驶员和企业的利益,循序渐进、积极稳慎地推动改革。
坚持依法规范。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关系,强化法治思维,完善出租汽车行业法规体系,依法推进行业改革,清理规范经营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各方合法权益。
二、明确出租汽车行业定位
(三)科学定位出租汽车服务
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运输服务。出租汽车服务主要包括巡游、网络预约等方式。坚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优化城市交通结构。要统筹发展巡游出租汽车(简称巡游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简称网约车),实行错位发展和差异化经营,为社会公众提供品质化、多样化的运输服务。出租汽车的发展应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公共交通发展水平相协调。根据城市特点、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和出租汽车发展定位,综合考虑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城市交通拥堵状况、出租汽车里程利用率等因素,合理把握出租汽车运力规模及在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的分担比例,建立动态监测和调整机制,逐步实现市场调节。新增和更新出租汽车,优先使用新能源汽车。
三、深化巡游车改革
(四)改革经营权管理制度
规范经营权管理,明确经营权无偿、有期限使用原则。从2016年8月1日起已取消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费;有偿使用费退还后,原核定经营权使用期限不变。出租汽车新增运力和到期续牌的,一律实行无偿使用。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期限每期为5年。巡游车经营权的准入配置、延续经营和管理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和《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新增经营权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方式配置。
(五)完善行业退出机制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制定巡游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完善出租汽车行业退出机制。对经营过程中发生重大服务质量问题、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严重违法经营行为、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等情形,对取得经营许可后无正当理由超过180天不投入符合要求的车辆运营或者运营后连续180天以上停运的,依法依规收回经营权。对因疏于管理及管理不当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依法追究企业负责人责任,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收回经营权。出租汽车驾驶员有私自转包经营等违法行为的,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予以纠正,对情节严重的可按照约定解除合同。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受到刑事处罚且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不予延续注册。出租汽车驾驶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机动车驾驶证被注销或者被吊销、或因身体健康等其他原因不宜继续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依法注销其从业资格证。出租汽车驾驶员因身体健康状况不再符合从业要求没有主动申请注销从业资格证的,或有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吸毒、饮酒后驾驶、暴力犯罪记录及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记满12分记录的,撤销其从业资格证并公告作废。严格落实营运驾驶员责任,公安部门对交通违法一个记分周期内记满12分,有酒后驾驶、超员20%以上、超速50%(高速公路超速20%)以上,或者12个月内有3次以上超速违法记录的驾驶员,要严格依法处罚并通报企业解除聘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对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且负同等责任以上的驾驶员,禁止其终生不得从事道路运输驾驶。对三年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驾驶员,出租汽车经营者不得聘用其驾驶营运车辆。
(六)健全利益分配制度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依法与驾驶员签订规范格式的劳动合同或经营合同。采取承包经营方式的承包人和取得经营权的个体经营者,应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按规定注册上岗并直接从事运营活动。要利用互联网技术更好地构建企业和驾驶员运营风险共担、利益合理分配的经营模式。鼓励、支持和引导出租汽车企业、行业协会与出租汽车驾驶员、工会组织平等协商,根据经营成本、运价变化等因素,合理确定并动态调整出租汽车行业承包费标准或定额任务,自愿选择合法的出租汽车行业经营模式。出租汽车企业要明确和公布涉及出租汽车行业各项收费标准。
(七)理顺价格形成机制
根据我市实际,对巡游车运价实行政府定价,逐步过渡到政府指导价。建立出租汽车运价协调工作机制,综合考虑出租汽车运营成本、居民和驾驶员收入水平、交通状况、服务质量等因素,科学制定、及时调整巡游车运价水平和结构。建立并实施出租汽车运价动态调整机制,健全定价规则,完善运价和燃料价格联动办法,充分发挥运价调节出租汽车运输市场供求关系的杠杆作用。
(八)推动行业转型升级
鼓励巡游车经营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简称网约车平台公司)通过兼并、重组、吸收入股等方式,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实行公司化经营,实现新老业态融合发展。鼓励巡游出租车企业转型提供网约车服务。鼓励巡游车通过电信、互联网等电召服务方式提供运营服务,推广使用符合金融标准的非现金支付方式,拓展服务功能,方便公众乘车。引导个体经营者在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加入服务型公司或委托出租汽车经营企业的方式,实行组织化管理,提高服务质量,降低管理成本,增强抗风险能力。鼓励出租汽车经营者加强品牌建设,主动公开服务标准和质量承诺,开展安全、诚信、优质服务创建活动,加强服务质量管理,提供高品质服务。
(九)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鼓励、支持、引导出租汽车协会、出租汽车企业及驾驶员协商解决出租车存在的历史遗留问题,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通过司法途径依法依规解决。
四、规范发展网约车和私人小客车合乘
(十)规范网约车发展
网约车平台公司是运输服务的提供者,应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承担承运人责任和相应社会责任。提供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及其车辆,应符合有关提供载客运输服务的基本条件。明确网约车平台公司、网约车、网约车驾驶员的准入条件,明确网约车在经营范围、车型档次、技术性能、节能减排、依法纳税及保险金额等方面的规定。要通过建立政府管理的出租汽车运营信息监管平台,加强对网约车运营信息的有效监管。网约车平台公司设立的网络服务平台必须纳入政府监管平台,所属网约车的车辆、人员数据、车辆运营轨迹、接单记录等有关运营信息,必须接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利用互联网技术,建立完善的考核评价体系,根据乘客的评价反馈、对平台数据的分析、第三方机构测评、执法稽查等手段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进行考核评价,定期公布考核结果并实施奖惩。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依法核查反映网约车平台公司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和信息,履行监督责任。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再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相关许可证件。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的管理工作,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工作。公安、发改、经信、人社、商务粮食、工商、税务、质检、网信等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十一)规范网约车经营行为
对网约车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实行政府指导价。网约车平台公司要充分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加强对提供服务车辆和驾驶员的生产经营管理,不断提升乘车体验、提高服务水平。网约车平台公司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提供运营服务,合理确定计程计价方式,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不得有不正当价格行为。网约车平台公司要加强网络和信息安全防护,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依法依规采集、使用和保护个人信息,不得泄露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所采集的个人信息和生成的业务数据应当在中国内地存储和使用。网约车平台公司要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网约车不得从事固定班线运营,不享受巡游车现有的油补政策,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二)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
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拼车”或“顺风车”,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网约车平台公司私人小客车合乘业务应当遵循免费互助或分摊部分出行成本的不盈利原则。鼓励并规范其发展,制定相应规定,明确合乘服务提供者、合乘者及合乘信息服务平台等三方权利和义务。
五、营造良好市场环境
(十三)完善服务设施
规划、交通、住建、公安、交警、城管等部门要统筹考虑出租汽车综合服务区、停靠点、候客泊位等服务设施布局,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认真组织实施,妥善解决出租汽车驾驶员在停车、就餐、如厕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在机场、车站、码头、商场、医院等大型公共场所和居民住宅区,应当划定巡游车候客区域,为出租汽车运营提供便利,为乘客出行提供服务。
(十四)加强信用体系建设
要落实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制度和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制度,制定出租汽车服务标准、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制度,明确依法经营、诚信服务的基本要求。积极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建立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评价系统,加强对违法违规及失信行为、投诉举报、乘客服务评价等信息的记录,作为出租汽车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准入和退出的重要依据,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十五)强化市场监管
要创新监管方式,简化许可程序,推行网上办理。交通、公安部门要加强相关信息系统之间的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为车辆登记、证件发放等工作创新服务方式。要公开出租汽车经营主体、数量、经营权取得方式及变更等信息,定期开展出租汽车服务质量测评并向社会发布,进一步提高行业监管透明度。要建立和完善政府牵头、相关部门参与、条块联动的联合监督执法机制和联合惩戒退出机制,建立完善监管平台,强化全过程监管,依法查处出租汽车妨碍市场公平竞争的行为和价格违法行为,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或煽动组织破坏营运秩序、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
六、加强组织保障
(十六)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出租汽车改革联席会议制度。同时成立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分管副秘书长和交通、公安、综治、维稳、发改、经信、信访、财政、税务、人社、商务粮食、工商、住建、交警、质监、网信、法制、宣传、总工会、编办、民政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深化出租车行业改革领导小组,负责改革工作的统筹指挥和重大决策。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运输局,承担日常管理工作。
(十七)强化舆论宣传
充分利用政务网站、广播电视、报刊杂志和微博微信等各种媒体平台,广泛宣传发动,形成全民参与的浓厚氛围,构建全方位公众监督体系。要强化舆论宣传和信息监测,重点加强对出租汽车企业及驾驶员的宣传和答疑,争取对行业改革的支持和理解,夯实行业改革基础。
(十八)维护行业稳定
市直有关单位和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工作,全面落实维稳主体责任,加强社会沟通,强化社会监督,畅通利益诉求渠道,听取各方意见,主动做好信息发布,回应社会关切,凝聚改革共识,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对改革中重大决策要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完善应急预案,防范化解各类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本实施意见,也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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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