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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省市州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参考文本)

        发布日期:2021-09-15作者:信息来源:

        湖南省市州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参考文本)

        湘建房〔2019〕250号

        为贯彻落实《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保障物业管理活动规范开展,有效预防和化解物业管理矛盾纠纷,促进和谐社区、和谐物管建设,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联席会议组成

        (一)市州人民政府物业管理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由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局、政府督查室、发改委、公安局、工信局(委)、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民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城管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教育局、文广新局、生态环境局、信访局、司法局、园林局(人居环境局)、卫生和健康局、消防救援支队以及水、电、气、通讯、有线电视供应单位等部门作为成员单位组成;住房城乡建设局为牵头单位。联席会议召集人由市州人民政府分管物业管理的负责人担任,副召集人由市州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住房城乡建设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各成员单位分管负责人为联席会议成员。

        (二)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局,承担日常事务性工作;住房城乡建设局分管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相关内设业务机构负责人担任。

        (三)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由所在单位提出,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第二条   联席会议及其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联席会议职责: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物业管理的方针政策,督促检查各县市区、各部门相关政策落实情况和任务完成情况,协调解决政策落实中的难点问题;研究拟定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物业管理的重大政策措施,为市州人民政府决策提供意见建议;分析研究物业管理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协调解决有关重要问题及重大矛盾纠纷;组织开展物业管理联合执法、集中整治。

        (二)联席会议办公室主要职责:牵头协调、督促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指导县市区人民政府协调解决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委员会在履行职责及换届过程中的重大问题、物业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重大争议、物业服务企业变更交接过程中的重大纠纷等;监督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各成员单位的物业管理相关职能履行情况;定期通报物业管理监管工作监督检查结果,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第三条  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一)住房城乡建设局:研究拟定物业管理的相关政策和行业标准,负责物业管理标准化、信息化建设,组织行业培训;指导县市区物业管理机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加强社区对物业管理区域物业管理活动的日常监管;牵头协调同级相关部门共同做好物业管理相关工作,组织对县市区物业管理机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推进物业管理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物业服务市场行为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物业管理违法违规行为;指导和协调物业管理矛盾纠纷的调处;配合公安部门,指导和监督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完成联席会议安排部署的其他物业监管工作任务。

        (二)政府督查室:对下级政府及本级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在物业管理工作中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落实问责机制。

        (三)发改委:按照《湖南省定价目录》规定,制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完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研究建立与物价指数上涨及劳动力成本提高相关、质价相符的物业服务收费定价机制;协调解决因物业管理收费引发的矛盾和纠纷。

        (四)公安局: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加强人防、物防、技防建设和开展安全防范工作;加强物业管理区域的安全防范和秩序维护工作;查处物业服务项目交接过程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出租房屋管理,规范小区宠物饲养管理,制定相应管理办法;配合政府和相关部门开展执法进小区活动,加强对物业保安的监管;监督检查辖区内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依法处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五)工信局(委):依托智慧城市建设,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智慧物业建设指导标准;鼓励和推广智慧物业应用系统和智慧物业改造,促进智能化物业服务综合管理应用;指导、协调通信运营商有序进入物业管理区域和光纤入户工作。 

        (六)财政局:负责落实物业管理相关经费,会同相关部门加强资金监管。

        (七)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物业管理区域“住改商”作为企业住所或经营场所的,依法核准登记注册;依法查处在物业管理区域擅自将居住用房改变为非居住用房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行为;依法开展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电梯、锅炉、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使用登记、安全管理、维护保养、修理改造和检验检测等安全监察工作;建立电梯产品质量追溯机制,对检查发现的涉及电梯相关建筑物、构筑物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或采购的产品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联合相关部门依法查处;建立电梯维保单位诚信评价机制,定期对辖区电梯维保质量向社会进行公示;协助制定物业服务标准化体系文件;配合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做好应急维修相关工作;监督物业服务活动中的收费行为。

        (八)民政局:配合相关部门指导监督居(村)民委员会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组建、换届选举和日常运作的相关工作;进一步完善现代社区治理体系,将物业管理纳入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着力构建关系明确、运行规范、服务高效的社区自治新格局。

        (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指导做好物业管理行业劳动关系工作,督促物业管理企业及时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和支付工资;落实好最低工资标准、工时及休息休假等劳动标准,切实维护好物业从业人员合法权益。

        (十)城管局:牵头组织开放式社区物业服务工作;积极开展执法进小区活动,督促、依法查处物业管理区域内违章搭建、乱设摊点等违规行为,督促门店(单位)履行“门前三包”责任;负责落实城市生活垃圾清运和小区垃圾分类管理,制定垃圾分类处理标准,加大回收再利用力度。

        (十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研究物业管理区域的规划管理工作;参与制定智慧物业建设标准并督促开发建设单位按智慧物业建设标准配置各类硬件配套设施;负责按照相关要求规划配置物业管理用房、社区管理用房和停车设施;牵头解决老旧小区停车难、兴建立体停车位的规划问题,协调解决涉及规划的历史遗留问题;依法查处擅自改变规划的行为。

        (十二)教育局:依法查处未经许可利用住宅擅自从事办学、托管、办培训班等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加强物业管理区域内幼儿园、中小学的管理。

        (十三)文广新局:负责组织协调基层体育部门指导小区居民开展全民健身工作,为小区全民健身设施、器材建设配备提供支持。

        (十四)生态环境局:依法对物业管理区域及周边的排污单位和噪音污染实施监督管理,查处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行为;对“住改商”引起的环境污染和噪音污染予以查处。

        (十五)信访局:负责物业管理信访问题的登记、接待、转送、督办相关工作。

        (十六)司法局:配合物业管理地方立法研究,做好物业管理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指导物业纠纷行业主管部门建立物业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并健全物业纠纷人民调解制度,指导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辖区内物业纠纷,指导有条件的地区在物业纠纷集中的物业管理区域建立调解小组,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预防和化解物业管理矛盾纠纷中的积极作用。

        (十七)园林管理局(人居环境局):负责物业管理区域绿化管理的指导工作,负责制定物业管理区域绿化的具体量化标准;负责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建设和改造的相关审批,及时进入物业管理区域处理毁绿、占绿及违规造绿等方面的投诉;具体负责由政府承担绿化管护经费的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管理工作。

        (十八)卫生和健康局: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加强对物业管理区域的居民饮用水(特别是二次供水)的卫生监测工作;履行饮用水卫生监督职能,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建立用水卫生管理制度,维护好二次供水设备,做好定期清洗消毒等工作,保障居民生活饮用水安全;依法进入物业管理区域查处未经许可利用住宅擅自开展餐饮等相关经营活动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十九)消防救援支队:加强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技术标准宣贯,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依程序进行核查,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履行好消防安全职责,适时组织开展宣传教育、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承担火灾扑救工作,接到火灾报警后立即赶赴现场扑救。

        (二十)水、电、气、通讯、有线电视供应单位:分别负责研究制定物业管理区域水、电、气、通讯、有线电视供应相关设施设备建设和管理标准并参与验收交付使用和管理维护;负责落实民用三表首次检定送检和到期轮换等工作;物业管理区域内,有关供应单位应当按规定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第四条  联席会议议事规则

        (一)联席会议一般以会议方式议定事项。会议形式包括全体会议和专题会议,全体会议主要审议全局性工作,专题会议主要审议专项工作。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由召集人负责召集,成员单位可以根据需要提出召开联席会议的建议。根据会议议题可邀请其他相关部门参加。

        (二)全体会议由召集人主持,联席会议全体成员参加。议事范围:研究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物业管理的具体措施;研究物业管理工作的重大问题;研究部署市州物业管理工作;听取各部门职责范围内物业管理情况报告;审议物业管理重要文件。

        (三)专题会议由召集人或副召集人主持,与会议议题相关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参加。议事范围:研究解决制约物业管理工作的专项问题。

        (四)全体会议和专题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议定事项,会议纪要由召集人签发,印发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同时抄报当地政府。

        (五)联席会议成员和联络员应按要求参会。因故无法参加会议的,应授权本部门有关负责同志代为参会,发表意见。应参会但未参会的,视同对会议议定事项无异议。

        第五条  联席会议工作机制

        (一)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做好本部门涉及物业管理的相关工作,制定实施本部门涉及物业管理工作的政策措施,及时向联席会议办公室和有关成员单位通报工作情况,加强部门协作配合,增强工作合力。

        (二)建立信息沟通通报机制。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之间要进一步完善信息通报制度,建立部门间沟通渠道。牵头单位应及时通报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有关物业管理工作的法规政策指示,成员单位要及时通报涉及物业管理工作的有关情况。

        (三)建立物业管理联动机制。加强司法衔接,建立物业管理部门与公安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实现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有机衔接。公安机关要依法打击物业管理过程中的暴力等行为。审判机关要加强法律指导,及时受理、审理涉及物业管理的案件。

        (四)建立联合考核评价机制。联席会议办公室要会同相关成员单位制定物业管理工作绩效考核办法,建立考核评价体系。要强化执法监督,加大联合检查、联合督查力度。

        (五)建立工作会商研究机制。联席会议办公室要根据工作需要或者其他部门提议,及时组织有关部门会商物业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针对具体问题,开展联合调研,研究提出有效解决深层次问题的政策建议,完善物业管理体制机制,不断提高物业管理水平。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制定当地的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责任编辑:住建局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