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社会信用条例》专家解读之四:以政务诚信引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发布日期:2022-09-15作者:信息来源:
政务诚信是指政府要对社会、对公民恪守信用准则,其核心是依法行政、守信践诺,发挥政府在诚信建设中的示范表率作用,取信于民,这既是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也是建设诚信社会的重要基础,对于进一步提升政府公信力、引领其他领域信用建设、弘扬诚信文化、培育诚信社会具有重要而紧迫的现实意义。《湖南省社会信用条例》就加强政务诚信建设作出明确规定,这些规定是对《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实施方案》(湘政发〔2018〕18号)相关内容的法律化、规范化。
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企业无信,则难求发展;社会无信,则人人自危;政府无信,则权威不立。现代政府必须是法治政府,应有之义就是讲诚信。政务诚信被誉为社会信用的“定盘星”,正因为政府担负着引导、示范、监督和管理社会信用的职责,更需要率先垂范,时时讲诚信、处处守诚信。为了推进政务诚信建设,《条例》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发挥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社会信用建设中的示范表率作用,诚信施政、诚信作为、诚信执法,增强决策透明度,提升政府公信力。
近年来,因党委政府换届、领导干部岗位变更,招商引资和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中出现政策措施不落地、解决招商引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中的历史遗留问题时不作为、合法合同或承诺不兑现等问题时有发生。早在2016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就明确要求:“不得以政府换届、领导人员更替等理由违约毁约,因违约毁约侵犯合法权益的,要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各地政府部门葆有法治意识和契约精神,本是底线“标配”,不按合同办事,说变就变,企业必然无所适从。为了推动政府守信践诺,《条例》规定: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市场主体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根据经济学的观点,政府是由无数“经济人”(政府工作人员)组成的一个组织,“经济人”是有理性的,他们会对自身行为要付出的成本进行衡量。如果政府工作人员为其失信行为付出的代价和成本高昂,得不偿失,他们必然会在以后的行政活动中信守承诺,不敢失信。为了促进政务诚信记录和应用,《条例》规定: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职过程中,因违法违规、失信违约被司法判决、行政处罚、纪律处分、问责处理等信息应当纳入政务失信记录。对造成政务失信行为的政府或者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依法追究责任;对存在政务失信记录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采取限制评优评先等处理措施。
贯彻落实《条例》,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就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将坚持依法行政、阳光行政和加强监督作为推进政务诚信建设的重要手段,将建立政务领域失信记录和实施失信惩戒措施作为推进政务诚信建设的主要方面,将危害群众利益、损害市场公平交易等政务失信行为作为治理重点,循序渐进,不断提升公务员诚信履职意识和各级人民政府诚信行政水平,真正发挥好政务诚信作为“第一诚信”的地位和作用,打造诚信社会的标杆,撑起整个社会信用大厦的顶梁柱。当政府形象公开公正、诚信清廉,当公务员队伍守法守信、高效廉洁,社会风气自然会变得风清气正,民众也会更有获得感、更有良好预期,更有干劲挥洒才华,为国家进步尽职尽责。而这,正是建设诚信政府的深层次意义。
(作者:刘宗胜,湘潭大学信用风险管理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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